Latest News
禾璽提供您產官學研第一手情報
Latest News 最新消息
2023-02-10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一、特定農業區 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 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 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 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 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 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 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 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海域區 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編定下列各種使用地。除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其餘非都市土地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之。各種使用地類別性質及容許使用項目如下表:
使用地 性質 容許項目表
一、甲種建築用地 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二、乙種建築用地 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 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 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 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 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 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 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 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 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 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 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 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殯葬用地 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海域用地 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Related tags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