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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案例分享:何謂「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自98年臺灣改成採取法定限定繼承)。

如果往生者負有債務,其繼承人僅需就其繼承財產為限之數額償還債務即可;也就是繼承了多少財產就還多少。但如果沒有在繼承人往生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清算」,導致對債務人分配不均,就有可能要自掏腰包去還債了。所以常有人說「現在是法定限定繼承了,你不用辦理什麼手續!」,這個觀念是不對的喔!

例如:父親死亡,遺有現金500萬元及債務1000萬元,繼承人於期限內陳報遺產,並清算後,僅就所繼承的500萬償還即可;倘若繼承人未陳報遺產,就有可能要償還到1000萬!

作者:林世昌 律師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法學碩士
長林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任美國伊利諾州香檳郡法院法官助理
中華民國律師 /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特聘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覆議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 / 教育部審定大學講師專長領域:商務糾紛、爭議處理、家族遺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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