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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土地分割種類

登記機關受理各種不同土地分割的業務,主要可以區分為標示及所有權分割兩大類,再依照不同的分割依據區分不同登記原因,以下介紹常見各種形式的土地分割。

一、標示分割

1.一般分割:1筆土地割出2筆或2筆以上之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之所有權屬沒有變動。一般分割是由全體共有人或是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提出申請.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分割: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持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至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辦理分割。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分割: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持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至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辦理分割。

3.逕為分割: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興辦國家各項建設,對都市計畫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界線等,由登記機關依都市計畫樁位等資料,據以逕行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及登記。辦竣後登記機關會主動通知權利人換狀,權利人收到換狀通知書後,記得帶原權狀到登記機關更換分割後的新權狀。

二、所有權分割

1.共有物分割:共有人間互相協議,共有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由各所有權人分別各自取得其應有部分。共有物分割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者,不在此限。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共有物分割: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如果有涉及標示變更的話,同樣需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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