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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漫談「遺囑」的方式

??如果google一下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以及「遺囑」,就可以看到一連串有關遺囑效力爭議的新聞。遺囑是一個人意志與價值的展現,但是我們的法律並卻不容許任意的製作或書寫。今天來談談遺囑的方式。

什麼是遺囑?

白話的說就是立遺囑人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訂定,在「遺囑人死亡」後,有關他所指定財產會發生權利義務變動、且會發生法律效力的單獨行為。為什麼叫做單獨行為?意思就是不需要其他人同意,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不是隨便說說或寫寫就可以,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之強制方式才會發生效力。

法律規定遺囑的方式有五種:

1️⃣、自己寫的遺囑(自書遺囑):立遺囑人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1190條)。實務上的見解不可以打字、一定要親自書寫才會發生效力。

2️⃣、找公證人寫的遺囑(公證遺囑):指的就是找公證人書立遺囑。公證遺囑需要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民法1191條)。

3️⃣、密封遺囑: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2條)

4️⃣、由律師/其他專業人士代寫的遺囑(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

5️⃣、緊急狀況的遺囑(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方式做成筆記、或為錄音的遺囑(民法第1195條)。

一般比較常見的遺囑書立方式為

✅「自己寫的遺囑」(自書遺囑)

✅公證人製作的遺囑(公證遺囑)或律師的代筆遺囑。

其中找專業顧問??‍?(如律師)進行「代筆遺囑」的好處在於可以事前跟律師討論、並確認身後財產分配的方式、甚至可與專業會計師、理財規劃顧問進行傳承規劃,架構完成後,再以代筆遺囑的方式訂定遺囑。公證遺囑雖然是在公證人面前書立的遺囑,但是公證人一般較少會提供整體的規劃與提供詳細的諮詢建議;而「自書遺囑」的風險在於掛一漏萬,如果書立的方式程序跟法律規定的不一樣,遺囑可能就會無效 ; 或是書立的內容侵害了特留份,侵害的部分也會不生效力。因此如果想要立遺囑,可以考量自身財產、規劃的複雜程度,選擇一項有利於自己的遺囑方式,並諮詢專業顧問意見。

⚠️千萬不要未經任何瞭解,就直接拿紙書寫,不然可能會因為無效而開啟了下一代的紛爭。

作者:林世昌律師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法學碩士
長林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曾任美國伊利諾州香檳郡法院法官助理
中華民國律師 /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特聘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覆議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 / 教育部審定大學講師

專長領域:商務糾紛、爭議處理、家族遺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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